是否可以起诉区政府根据法院的强制裁定进行强制拆除
上海浦东新区高桥镇龙业村村民张先生的宅基地已纳入银江森林公园(二期)项目的征用范围。由于家庭人口众多,原有房屋面积较大,根据安置房政策可提供给张先生家的面积并不理想,张先生未签署补偿协议。 2016年3月15日,上海浦东新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对张先生发布了《命令下令交还土地的决定》。由于张先生未提出复议或诉讼,浦东新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在六个月的时效期限届满后,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裁定书》,裁定执行《关于下令交出土地的决定》,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018年3月22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强行拆除张先生的房屋。
在实践中,很少有人像张先生那样遭受“审判权分开”和被迫拆迁。人们常常对强制拆除是算法法院的司法行为还是行政机构的行政行为感到困惑?这涉及到强迫拆迁是非法的,无论是应该对法院负责还是对行政机关负责。作者专门写这篇文章来回答上述问题。
要理解上述问题,我们必须首先了解什么是“审判权分开”。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发布了《关于办理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的案件处理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批准执行的,一般由人民法院赔偿。市,县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和实施赔偿,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同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第六条《关于赔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执行的,也可以指定由有关政府组织执行;如果它认为自己有足够的执行能力,则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审判权与执行权分开”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根据人民法院批准的裁定,组织实施房屋的强制拆迁。案件范围。对此,2016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院发布了《选定行政审判案件摘要(二)》和([201 6)最高法兴审第4140号行政判决”)。
但是,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的执法行动并非绝对不合适。 2012年2月7日发布的《行政诉讼法》的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第2款(七) ,“以下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范围:(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有效判决和执行协助通知书采取的执法行动,行政机关除外。机构扩大执行范围或采取非法手段实施”。据说是市县人民政府在执行过程中扩大了执行范围。例如,拆迁权300平方米,实际拆除500平方米,或不当的执法措施,不当的程序或不当的强度造成个人和专业人士各方蒙受的财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检具有限公司,当事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违规行为并赔偿损失。
文字/黄岩
2018年6月25日
黄正律师,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他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并获得民事诉讼硕士学位。
黄岩律师从事法律业务已有八年检具有限公司,勤奋尽责,擅长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策略解决客户的实际问题。他出版了许多法律书籍,并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黄岩律师的主要业务范围是:解决困难的民事和商业案件;房地产纠纷;房地产收购与补偿;刑事辩护服务;公司(包括涉外)法律顾问服务等;律师的标准要求他们在每种情况下都要做好,并尽我所能为客户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这赢得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咨询电话: